2015年5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召开巴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林芝县撤县设区应当召开巴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林芝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巴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巴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林芝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巴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院长。
五、巴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15人。
六、巴宜区人民代表大会与自治区其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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