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召开乃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乃东县撤县设区应当召开乃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乃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乃东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三、乃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乃东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7名。
五、乃东区人民代表大会与自治区其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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