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西藏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9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445名。
二、各市(地)应选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按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按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247名,城乡约每1.3万人分配1名代表;
(二)各市(地)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10名,总计70名;
(三)其他应选名额83名,由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分配。
按照以上安排,各市(地)代表名额分配如下:拉萨市63名,日喀则市81名,山南市48名,林芝市36名,昌都市78名,那曲地区60名,阿里地区29名。
机动名额5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应选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名。
四、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人口较少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五、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安排僜巴、夏尔巴代表各1名。
六、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比上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七、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八、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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