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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居民和工商业用电价的公告

2019年08月31日 10:22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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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低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藏政发〔2019〕12号),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就落实电价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

(一)降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部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54元/千瓦时降为0.49元/千瓦时,阿里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85元/千瓦时降为0.765元/千瓦时。

中部电网的城乡居民住宅用户,试行阶梯优惠电价,在丰水期(每年5-10月),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内(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3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600千瓦时以内(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6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

(二)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中部电网工商业用电在丰水期(每年5-10月)由0.72元/千瓦时降为0.64元/千瓦时,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由0.72元/千瓦时降为0.675元/千瓦时;阿里电网工商业用电由1.80元/千瓦时降为1.62元/千瓦时,不区分丰枯季节。

中部电网的工商业存量用户,试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 平时段:0:00-10:00,谷时段:10:00-17:00,峰时段:17:00-24:00。 平时段按照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峰时段按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按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下调0.04元/千瓦时。

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或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二、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和规范趸售区域电价政策

(一)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进一步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转供电主体按照政府制定的销售电价向当地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鼓励通过租金、服务费等方式解决,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力占总表电力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分摊费用以转供电主体向当地电力公司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如选择采用“公平分摊”方式,应将分摊电量和电费情况进行按期公示(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收费周期一致)。供电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相关电量、电费证明。

(二)规范趸售区域电价政策。各趸售县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制定的电价政策,并严格按照所属电网的电价类别和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调整本地电价类别和提高价格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和趸售区域电力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对未执行上述政策的,用户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和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的予以坚决查处,切实维护全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全区电力价格秩序。

全区各电网各类别销售电价表.docx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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