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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边境通行证》须知

2015年01月31日 20:04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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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往以下边境地区旅游、考察,须办理《边境通行证》:

    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

    山南地区错那县、洛扎县、隆孜县;

    日喀则地区康马县、亚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吉隆县、定日县、聂拉木县、萨嘎县、仲巴县;

    阿里地区普兰县、噶尔县、札达县、日土县。

    2、我区公民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应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前往就近签证点办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凭本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前往就近签证点办证。

    3、非我区公民前往上述边境地区,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边境通行证》,因特殊情况未在原籍办理的,应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驻西藏接待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前往边防总队签证室办理。无接待单位的零散旅游人员,可由边防总队和自治区旅游局指定的旅游中介服务公司进行审核,凭其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4、办理《边境通行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每证只须缴纳10元押金,在《边境通行证》有效期内可凭证退取押金。

    (咨询电话:6275626 650000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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