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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签证须知

2015年01月31日 20:04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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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国人应向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 (二)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加签、变更统一称为申请签证。

    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申请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2、申请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外国人可以得到相应签证。 (五)对利用我国单方面提供免办签证政策来华者,入境后不得向公安机关提出任何签证申请。 (六)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申请L签证。

    l、旅游者 (1)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等; (2)旅游团不得申请团体签证,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等; (3)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等。 (4)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2、探亲者 (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①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件; ②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③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④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⑤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3)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入境外无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4)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5)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②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③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④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6)其他探亲者 ①探望中国内地的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②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③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④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⑤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⑥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3、其他人员

    (1)来华看病着申请签证,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因其他私人事务申请签证,须提供相关证明。

    七、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应当申请F签证。申请F签证还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对于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申请F签证,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相关证明文件;投资者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八、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九、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应当申请J-2签证。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十、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应当申请G签证。须提供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十一、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申请C签证。还须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十二、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除须提供的相应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的护照;

    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十三、旅游团或者访问团成员丢失护照,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照会以及接待单位公函随团出境。不随团出境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团体签证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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