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政务 > 权威发布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新生儿享受优待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梁秦
分享到:    

    1月31日下午,《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拉萨召开。

    2003年和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颁布《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和第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农牧区医疗政府补助标准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全覆盖。

    2010年下半年以来,针对《暂行办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家庭账户基金较多沉淀、大病统筹基金出现透支风险、农牧区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和报销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不断提高等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改总体目标和重点改革任务的相关要求,卫生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暂行办法》有九章45条,新颁布的《办法》共有八章50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名称的变化。

    从2003年到2012年,农牧区医疗制度经过近10年的运行,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因此,新颁布的《办法》取消了“暂行”两个字,这一《办法》将作为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农牧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府规章。

    二是对农牧区医疗基金分类进行了调整。

    将原《暂行办法》中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医疗风险四大类,修订为大病统筹、家庭账户、医疗风险三大类。

    三是调整了基金划分比例。

    原《暂行办法》中,家庭账户基金占较大比例(50—60%),大病统筹基金比例为33—43%,新颁布的《办法》中,大病统筹基金占较大比例(60—70%),家庭账户基金占28—38%,风险基金仍按照国家规定占2%的比例。并在修订后的《办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实行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医疗风险基金相结合的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四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就医、报销补偿医疗费用以及农牧区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五是明确统筹层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改的目标要求,《办法》第十二条中提出“农牧区医疗基金逐步推行地(市)级统筹,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六是明确新生儿享受的相关政策: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精神,明确“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资格并享受相关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交纳个人筹资。”

    七是调整报销补偿比例:

    为贯彻医改关于“进一步提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补偿比例”的要求,《办法》对农牧民在县、乡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了5—10个百分点。对农牧民在地(市)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补偿,保持原《暂行办法》中的报销比例。

    参加筹资和不参加筹资农牧民的报偿补偿比例仍然相差20个百分点,这样做的原因,一是贯彻落实对所有农牧民实施免费医疗的特殊政策,二是鼓励农牧民自觉自愿参加个人筹资,以此提高农牧民对自我健康的投入意识,三是体现了区别对待、兼顾公平的原则。


    八是调整并增加了补偿范围和内容:

    1、明确提出“开展提高农牧民重大疾病和特殊病种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对纳入报销补偿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70%。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入年度最高报销补偿限额。”

    2、明确将“大骨节病治疗所需费用,纳入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

    3、明确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按当地报销补偿标准执行。”

    4、明确“在高中就读的农牧民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报销补偿医疗费用。”

    九是调整并增加不予报销补偿的内容。《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并明确了以下不予报销补偿的情况:

    1、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美容或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5、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是首次明确定点医疗机构问题。

    提出“农牧区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驻藏部队、公安武警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是新增了“法律责任”章节。

    对违反《办法》有关条款,以及骗取、侵占、挪用、截留农牧区医疗基金等违法行为,作出了一系列处罚规定,同时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