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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前的电视讲话

2015年11月08日 21:03    记者 西藏自治区副主席 解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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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施行《安全生产法》,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施行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法》的施行,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深远影响,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内的一部综合性的主体法,该法的施行,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将有力地促进生产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就我区而言,有利于加强我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利于我区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有利于增强全区公民的安全意识;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行为。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及具体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法》的顺利施行。

    二、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其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这一宗旨,体现了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各级领导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宗旨的深刻内涵,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和“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三、要明确职责和责任,依法落实各项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7项制度,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责任。法律规定是清楚的、明确的,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同时,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确保辖区内的安全。

    第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一是依法严把审批、验收关。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审批、验收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能违反程序和要求,降低标准、条件。二是深入企业、基层认真搞好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落实“三同时”的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确保本单位的安全。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真正负起职责。不仅要下大力气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还要在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特别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第五,从业人员在依法享受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同志们:《安全生产法》明天就要施行了,各地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以《安全生产法》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以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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