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不可替代、极为宝贵的稀缺资源,“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一再强调要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耕地的意义是由耕地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工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耕地;其次,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耕地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农民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社会具有稳定作用。我们一定要严格保护耕地,这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加强耕地保护,不仅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对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的长期稳定繁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依法保护耕地,既是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都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保护耕地的历史责任。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速度。认真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个不准”,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耕地保护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保护耕地是为了资源的永续利用,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能就保护论保护,也不能就利用论利用,必须把它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把严格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统筹兼顾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树立有效的保护耕地是保障发展是贡献、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也是保障发展也是贡献的观念,正确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存的耕地安全,更要满足发展建设的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要积极探索一条在建设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的耕地保护开发利用的新路子。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各级政府要真正认识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把耕地保护作为考核一级政府政绩的一项很重要的指标。当前,土地基本国策还不够深入人心,耕地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违法用地、乱占滥占耕地的现象仍有发生。应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树立依法用地,珍惜土地,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切实转变用地观念。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七地(市)行署(政府)签订了2011年耕地保护责任书,全区各地(市)专员、市长成为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要履行以下责任:各地(市)行署(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专员(市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有提高。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全部落实到地块、图表。保护责任书全部签到村组、农户,设定保护标志。三是各地(市)严格控制行政区内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补后占”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农牧厅负责对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各地(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到基层,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农牧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地(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地(市),在全区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由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十二五”开局之年,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这对于完成“十二五”期末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机制,意义十分重大。耕地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事关全局,意义重大。让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厉行节约,高效利用,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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