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免去:
贡嘎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那曲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达娃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喀则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决定免去:
次仁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任命:
次仁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那曲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朱宝印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喀则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廉建华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林芝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多吉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林芝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决定任命:
白次仁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
免去:
刘荣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罗布次仁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白玛加措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万春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占堆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泽刚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康群法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罗巴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白玛拉吉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彭措旺堆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罗布次仁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
齐斌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卓玛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
免去:
多洛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周森林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决定免去:
多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
多吉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庄晓明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
袁英鹰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久美多吉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周森林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决定任命:
多洛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长;
晶明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
李建明为昌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次仁罗布为申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白雪峰为察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奎为丁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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