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免去:
边巴次仁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长职务;
次旦巴珠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
余湘文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边巴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员职务。
决定任命:
赤列克珠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检察长。
任命:
边巴次仁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九西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次旦巴珠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巴桑次仁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次仁罗布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普布次仁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闵广福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欧珠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格平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仁增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任命:
次仁罗布为林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涛年为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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