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王双全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石新鄂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索朗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青江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边巴卓玛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拉琼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索达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索朗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青江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平措次仁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荣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慧如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边巴卓玛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拉琼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万春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妮珍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拉巴次仁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巴桑仓决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西洛次仁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江鸿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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