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黄力群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钟多吉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喀则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彭清寿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彭建华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
决定免去:土登才旺的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加措的自治区交通厅厅长职务;
周春来的自治区农牧厅厅长职务。
决定任命:赵世军为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坚参为自治区农牧厅厅长。
(三)
免去:达瓦卓玛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白玛杰布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刘艳萍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徐国红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汪留国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傅晓平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安建中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邱宝建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吕昭义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吴言军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余海刚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郝涛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云久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布次仁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刘艳萍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叶斌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
免去:孙立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凤琴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静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曾洪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赤列克珠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余湘文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盖建桥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涛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张继伟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杨宇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田超英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管魏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发宪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员职务;
旺久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检察员职务;
程郭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立克幸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黄健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建庆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刁晓军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辛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免去:尼玛益西的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庄存伟的札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黄卫平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牛正良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余湘文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吴勇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扎西次仁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赤列克珠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赵平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志鹏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赤列晋美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徐贺林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林文井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文建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飞宇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姜浩俭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魏刚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再兴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质子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少华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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