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免去:
丹增朗杰的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洛桑久美为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兼)。
(二)
免去:
索达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泽仁桑珠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边巴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康春生的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益西康卓的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达瓦桑姆的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三)
免去:
宋康宁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
任命:
宋康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康春生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尼玛旦增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蔺伟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扎西平措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扎多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次仁旺杰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白玛次仁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边巴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五)
任命:
索达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那多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
张宇兵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
次仁央宗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
杨彬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
高世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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