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庞伯永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决定免去:
革生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决定免去:
丁业现的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职务。
免去:
马玉魁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边巴拉姆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毛必祥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尼玛扎西的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
次仁旺堆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泽洛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昌都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石安清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昌都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决定任命:
马玉魁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
革生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虎山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边巴拉姆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许天领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洪涛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西洛次仁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次仁罗布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洛松曲珍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帕巴斯朗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张未来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次仁扎西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扎西朗加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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