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胡安胜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卓嘎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赵桂英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尼玛次仁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米玛普芝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赵宇彦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甘萍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尼玛次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钟国茂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次旺仁增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米玛普芝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赵宇彦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杨庭轶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旦珍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罗坚龙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赵桂英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罗色江措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嘎日拉姆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卓嘎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巴桑加布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赵青江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泽仁拉姆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谭林波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马春林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维军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
布索朗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庄晓明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职务;
索朗央巴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薛新凯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检察员职务;
南加多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检察员职务;
布尼玛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庄晓明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朱春凤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韶辉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谢照华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
次仁旺堆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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