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9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多吉仁青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白学军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祝二军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高洪江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方金刚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扎西多吉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清平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何周理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平措旺拉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学玉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晓立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扎西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江嘎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张未来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洛松扎西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卓玛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向萍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超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林兴亮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亚永向巴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艾斌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子雄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吕昌林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郎旺堆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石安清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昌都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连山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山南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职务。
任命:
段京连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拉巴次仁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山南地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免去:
罗庆东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惠永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唐求夫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昌云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朱利军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永东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阎海明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申金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增亮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新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卓玛桑姆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
崔来春辞去札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阿地辞去普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
侯亚辉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旭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明志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次仁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绍伟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次仁欧珠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副检察长;
王晓林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卓先发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芝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钟利平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检察员;
王旭光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吴拥军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扎西次仁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文山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崔来春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阿地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益西平措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崔涛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员;
永花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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