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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部(厅、办)机关实行“五项制度”的暂行规定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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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编办〖以下简称部(厅、办)〗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真正把部(厅、办)机关建设成为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率部门,成为党员之家、干部之家、知识分子之家、人才之家,使部(厅、办)机关干部职工成为政治坚定的模范、对己清正的模范、对人公正的模范、对内严格的模范、对外平等的模范,特就实行“五项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

    (一)部(厅、办)机关服务对象(包括各地市和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区直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及广大共产党员、干部职工、知识分子及各级各类人才)以来访、来函、来电等方式办理、咨询公务和反映情况,第一位被询问的部(厅、办)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礼貌、周到地为服务对象服务。自觉做到接待来访热心,倾听意见虚心,询问情况细心,解释政策耐心,解决问题诚心。

    (三)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详细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并告知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当即办理;能办但需时日的,应予受理,并说明不能当即办理的原因;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指导工作。

    2、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分清事由,酌情处理:服务对象需要找有关处室或人员联系公务的,应将其导引到有关处室或人员处,有关人员不在时,应当做好联络工作;服务对象要求找部(厅、办)领导联系公务、反映情况的,应将其带到部(厅、办)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事宜。

    3、服务对象通过电话方式要求办理公务、联系事务或咨询业务,受话人应参照上述规定热情受理,重要事宜应做好电话记录或值班报告,及时交有关领导或处室处理。

    4、服务对象以电报、信函等方式联系公务、咨询业务或反映情况,收信人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电报或信函送有关领导或处室办理。

    5、首问责任人确因公务繁忙无法履行职责的,可请其他同志代理,代理人应当履行并承担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二、实行主办责任制

    (一)部(厅、办)机关各处室对本处室的各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要逐件明确主办责任人及办理原则、标准和要求。

    (二)主办责任人接受任务后,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高标准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主办责任人在办文、办事过程中,要善于把上级指示与所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使起草的文电、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既符合上级要求,又符合实际情况。主办责任人承办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商,形成共识,坚决克服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

    (四)主办责任人对承办的事项,要及时向处室领导或部(厅、办)有关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五)主办责任人办文、办事需要有关处室及人员协助的,有关处室及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帮助,协助完成工作任务。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部(厅、办)机关各处室及主办责任人对所承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拖拉,误时误事。

    (二)对情况清楚、规定明确、属于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责任人应报经处室领导同意后于当日予以明确答复;需要报经部(厅、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的,应及时请示报告,并在1—3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需要报经区党委、政府、编委有关领导同意后答复的,应按照有关程序抓紧办理,并在5——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确因有关领导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结的,应当报部(厅、办)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

    (三)部(厅、办)机关各处室和主办责任人起草的各类文稿,应当按部(厅、办)领导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

    四、实行把关责任制

    (一)把关责任制是指处室负责人、部(厅、办)分管领导、部(厅、办)主要领导对主办责任人起草的文稿及办理的事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形成制度。

    (二)属于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把关;属于部(厅、办)分管领导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经处室领导审核后送分管领导审查把关;需要以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编办名义下发、上报的文电或答复的事项,经处室负责人、部(厅、办)分管领导认真审核后,分别报部(厅、办)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查把关;需要报区党委、政府、编委有关领导批准后下发、上报的文电或答复的事项,须经处室负责人、部(厅、办)分管领导审核(重大事项还要提交部务会或部长办公会、厅长办公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后报部(厅、办)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审签后呈送区党委、政府、编委有关领导审定。

    (三)处室负责人、部(厅、办)分管领导、部(厅、办)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着重把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看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二是看所述事实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三是看文电的主题是否鲜明,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晰,提法是否准确,观点是否新颖,文字是否严谨;四是看有无错、漏、别字等差错。

    (四)处室负责人审查把关不认真,报送给部(厅、办)分管领导的文电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由部(厅、办)分管领导签批后退件;处室负责人、部(厅、办)分管领导审查把关不认真,报送给部(厅、办)主要领导的文电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由部(厅、办)主要领导签批后退件。

    五、实行奖励处罚制

    (一)对部(厅、办)机关各处室及主办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处室负责人、部(厅、办)分管领导、部(厅、办)主要领导评定等次。其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坚持一事一评,并由各处室和部(厅、办)办公室分别负责逐件登记。

    (三)评定等次的标准如下:

    1、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热情,办理的事项或答复的问题完全符合政策规定,服务对象满意的为优秀;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热情,办理的事项或答复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服务对象比较满意的为良好;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比较热情,办理事项或答复的问题基本符合政策规定,服务对象基本满意的为合格;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不够热情,办理事项或答复问题不当,服务对象不满意或造成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为不合格。

    2、主办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所承办事项或起草文电优质、高效的为优秀;主办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所承办事项或起草文电按时完成,且质量较高的为良好;主办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所承办事项或起草文电按时完成,且质量基本符合要求的为合格;主办责任人工作不够认真,所承办事项或起草文电不能按时完成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被退件的为不合格。

    3、把关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对主办责任人起草的文电及办理的事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受到上级领导表扬的为优秀;把关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对主办责任人起草的文电及办理的事项能够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上级领导感到满意的为良好;把关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对主办责任人起草的文电及办理的事项能够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上级领导基本满意的为合格;把关责任人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对主办责任人起草的文电及办理的事项审查把关不严,被上级领导批评、退件或发生差错,对部(厅、办)机关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为不合格。

    (四)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并给予加分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给予严肃批评,并给予扣分处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加分、扣分均作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兑现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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