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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文化保护的有关法规

2015年01月27日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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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和平解放50 年来,特别是近20年来,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出台了一批法规和规定,对藏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大力的保护。

    1951年5月23日签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今年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

    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多年来,西藏独特的民族文化和民俗习惯受到有力的保护。例如,西藏有400多座较为正规的天葬台,有关部门拨专款进行维修和保证其道路的畅通。与此同时,为尊重民族风俗,自治区还明文规定,不准拍摄、围观天葬活动,不得在天葬场所喧哗等。  新华社 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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