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将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条例》对破坏拉鲁湿地及相关设施的行为处罚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据了解,拉鲁湿地有12.2平方公里的湿地以及北、中、南和流沙河3渠1河,以前拉萨市水利局、城关区政府等管理的北干渠、中干渠、流沙河等已于2008年移交给了拉萨市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此次通过批准的《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内容不仅涉及对拉鲁湿地的管理和对破坏者的处罚,还明确规定了相关单位在保护拉鲁湿地上的责任和义务。
按照《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一旦湿地遭到人为破坏,将一律根据该《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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