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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旅游法》对西藏规范旅游业的积极作用

2015年01月31日 13:4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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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后,将大大维护游客的各项合法权益,我们将不再为‘宰客’等现象犯愁了。”近日,拉萨市市民巴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这为整治旅游行业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旅游法》的实施,在制度层面上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强化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巡视员王松平告诉记者。

有效保护旅行者相关权益

投诉难、索赔难、维权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让游客感到头疼的问题。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次仁多吉说,《旅游法》的最大亮点就在于有效保护游客的相关权益,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对于旅行社而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西藏旅游产业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相关部门要更好地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景区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划和完善多条旅游环线,围绕游客进藏后行、游、住、食、购、娱的需要,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把节假日旅游作为西藏旅游市场发展的强劲增长点,丰富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凸显旅游业的带动作用,加强旅游服务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力争管理、服务和经济效益迈上新台阶,真正打造具有西藏特点和韵味的旅游品牌。

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服务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巡视员王松平说,西藏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当前,要严格管理好旅游市场,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好《旅游法》,切实做到旅游市场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充分挖掘丰富的人文资源,大力宣传我区的特色优势;要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服务。

“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游客后再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王松平说,《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态度。其实,旅行社的短期行为、游客图便宜、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等,都是“零负团费”存在的重要原因。同时,一些旅行社为获取利润,将旅行团层层承包,或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给一些没有资质的“黑旅行社”甚至个人,也是“零负团费”产生的原因之一。《旅游法》明确“零负团费”是非法的,并且从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从法律层面协调门票价格

近年来,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着实伤害了旅游者的出游积极性。针对景区门票该不该涨、如何涨、涨多少的问题,王松平说,《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些措施有助于遏制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价格过高等问题。同时,《旅游法》也对旅游资源的“护用并举”进行了协调规范,将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从法律层面加以协调,有助于缓解景区以门票收入来弥补保护漏洞的困境。

“《旅游法》正式实施后,《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也要做相应修改。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旅游执法监督力度,促进相关部门加大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特别是对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查处。”次仁多吉说。(记者 田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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