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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7月执行新月缴存额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商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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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7月开始,西藏区直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开始执行新的月缴存额。

    据悉,7月1日至2005 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职工本人2004 年5月份工资作为汇缴基数,确定后一个汇缴年度不变。2004 年7月1日至2005 年6月30日的汇缴基数中包括烤火费、煤油补贴、防寒费,按地区类别:二类人均70元/月,三类人均95元/月,四类人均150元/月计算。汇缴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变。

    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审核2004 年7月——2005 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尽快在2004 年6月20日前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2004 年6月及以前还未缴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以便中心及时对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进行利息结算,并从7月开始执行新的月缴存额。各单位于6月20日前携带填制好的汇缴明细清册和2004 年5月份工资表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新的汇缴清册人员顺序以上年为准,新增人员从后顺延,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另外,财政代发工资、代扣公积金的单位,单位公积金负责人应每月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心进行核对,并填写汇(补)缴书,中心审核无误盖章后,单位将汇(补)缴书连同工资表一同交到财政厅,财政根据中心盖章后汇(补)缴书所填金额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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