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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确定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记者 兰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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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规定,西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据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其听证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西藏“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非常必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还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食品药品领域的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便高于1000元、1000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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