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现行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根据一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8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800元。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时还适当调整了共付段统筹支付比例。在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费用分别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支付95%,4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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