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有关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全面实现《西藏自治区"十一五"公路交通发展规划》目标,根据中发〔2005〕12号文件精神,在"十五"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筹资政策
(一)自治区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二)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解决。
(三)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资金的20%用于乡村道路建设。
(四)自治区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十五"期间确定的由交通部门统一代扣代缴部分)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五)先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如资金不足,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内申请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六)自治区财政从客运附加费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从事偏远农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
(七)积极探索公路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我区公路建设并经营。
二、税费减免及利率优惠政策
(一)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取料,免征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沙、石、粘土)补偿费、水利基金。
(三)重点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由交通部门统一代扣代缴,交通部门代扣税款的项目目录定期抄送自治区国税局。
(四)公路养护抢险保通工作所需木材,林业部门在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三、征地拆迁政策
(一)公路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
(二)抢险保通工程项目征用土地,经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开工建设,其用地审批手续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办法。
(三)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并及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公路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
(四)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国有荒地、荒山、荒坡、河滩均由当地政府提供。
(五)国内外企业、财团、个人在藏投资开发公路项目所征用的土地,按照《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六)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按照"依据法定标准测算补偿费,由自治区补助30%,不足部分由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的原则进行。
(七)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公路沿线地(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八)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含军队)和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拆迁完毕。设施拆迁费用由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偿;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测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树木以及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设施,如在公路建设中遭到损坏,由设施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项目法人承担修复费用,对损坏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四、助农扶贫政策
(一)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通后畅"的原则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从西藏人口少、市场不发育、交通量小的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积极吸纳农牧民劳动力,工程优先租、购农牧民的机具和材料。
(三)规范公路工程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参与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培育农牧民施工队伍,鼓励、支持农牧民从事农村公路建设。
(四)鼓励公路沿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积极组织农牧民参与公路养护工作。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扶贫项目政策,交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牧民实施,增加群众收入。
五、其他
(一)交通客货运站场、码头、渡口建设、治超站点、公路道班及菜地等交通配套设施的征地拆迁适用本政策。
(二)道路客货运站场、水运客运站、码头、渡口的选址应以方便群众为主,合理规划,建设用地由各级政府划拨。
(三)各地(市)可根据本政策制订本地(市)加快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有效期为2006年至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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