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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释义(二十五)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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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法律责任的规定。

    “重大泄密案件”,是指符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标准的案件。根据该规定,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中,重大案件是: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大案件是: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中,重大案件是: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7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大案件是: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7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10项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致使国家秘密失去保护,造成泄密的;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严重影响信息资源合理利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违规、泄密行为的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分别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包括: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没有履行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的义务;发现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没有立即停止传输和保存客户发布信息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对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上发布的涉密信息予以删除,致使涉密信息继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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