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自治区民宗委
关于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全区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
一、重要意义
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调动广大僧尼爱国守法积极性的重要载体,是健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行动,是维护正常宗教秩序和寺庙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关于西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习近平副主席出席庆祝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活动时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始终坚持对达赖集团斗争的基本方针,统一认识,营造氛围,精心组织,注重实效,重在激励,扎扎实实开展好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维护正常宗教秩序,确保寺庙和谐稳定。
三、总体目标
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寺庙管理体制,建立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寺庙,规范寺庙活动,加强寺庙资产管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僧尼管理,严格管理寺庙外来人员,确保寺庙和谐稳定。增强寺庙和僧尼参与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寺庙进一步营造爱国爱教、遵规守法的良好氛围,团结绝大多数僧尼,孤立打击极少数分裂分子,使寺庙僧尼成为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健全寺庙管理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区登记备案的宗教活动场所;全区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证和活佛证的宗教教职人员。创建和评选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寺庙出现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影响我区发展稳定事件,僧尼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自发生事件之日起三年不得参评;凡寺庙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年不得参评;凡寺庙和僧尼参与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活动的,一律不得参与评选。
(二)和谐模范寺庙评选条件。
1、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属地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寺庙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健全,寺庙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落实。
3、爱国人士作用有效发挥。活佛、堪布、经师、格贵、翁则等人员能主动支持寺庙管理委员会工作,广大僧尼积极配合寺庙管理委员会工作。
4、学习制度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僧尼的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显著增强,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5、寺庙僧尼管理到位。活佛、僧尼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僧尼定员严格实施,坚持持证住寺,落实请销假制度;吸收僧尼的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无非法认定“活佛”。
6、寺庙治保体系完善。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工作措施到位;依法加强来寺朝佛、参观人员安全管理;常住、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登记办证,寺庙无闲杂人员。
7、建立正常宗教秩序。寺庙开展大型宗教活动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管理,宗教活动内容合法规范、过程安全有序,学经班管理严格规范。
8、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寺庙资产全面登记、严格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合法,收入分配合理、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审计。
9、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推进。配合政府落实僧尼养老、医保、低保等社会保障,老弱病残僧尼生活困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0、寺庙不得恢复封建特权。寺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以及社会事务管理;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寺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摊派。
11、保持寺庙和谐稳定。寺庙不发生危安案件、刑事案件;寺庙僧尼不参与分裂祖国的活动、不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寺庙僧尼与境内外分裂势力无通联。
(三)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与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2、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3、模范服从政府和寺庙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自觉遵规守戒。
4、潜心修学,积极参加寺庙佛事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修为。
五、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评选时间。
自治区每一年评选一次,地(市)、县(市、区)每半年评选一次,对和谐模范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进行表彰。
(二)评选办法。
以本意见下发后寺庙和僧尼的现实表现为依据进行评选。
1、县级评选办法。县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原则上获奖寺庙比例为全县(市、区)寺庙总数的30%,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未评上模范的寺庙,持证僧尼按其30%的比例评选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结果报地(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地市级评选办法。地市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从县级和谐模范寺庙中按30%的比例以及地市管理的寺庙中产生,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其他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中按30%的比例评选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评选结果报自治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自治区级评选办法。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寺庙的评选,从地市级和谐模范寺庙中按30%的比例产生,和谐模范寺庙的持证僧尼均为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其他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中按30%的比例评选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
(三)奖励。
1、被评为和谐模范寺庙的,各级党委、政府授匾;向全寺活佛僧尼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被评为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的,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为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4000元/人、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2000元/人、县级爱国守法先进僧尼1000元/人。寺庙僧尼按年度所获最高级别奖项授奖。
2、对获奖的活佛和寺庙管理委员会僧人主要负责人,提高奖励标准。和谐模范寺庙在寺庙文物维修等方面优先安排,爱国守法先进僧尼从优办理低保等社会保障,并由政府代缴部分个人承担的养老、医保金。
3、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寺庙和僧尼受表彰后,出现参与达赖集团分裂祖国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匾牌和证书、追回奖金。
六、组织领导
全区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由自治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设立由区党委统战部牵头,自治区民宗、公安、安全、财政、佛协等部门参加的创建评选活动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地(市)、县(市、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各项工作。
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具体考评办法由自治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清真寺、天主教堂及其宗教教职人员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已有相关意见与之有出入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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