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赴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本资助政策的申请等具体工作由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西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均不负责该政策的落实工作,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
(二)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区内、区外高校)
非中央部门所属的我区高校及我区生源区外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5年以上(含5年)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代偿。
本资助政策从2006届毕业生实施,2006年以前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其中对2006届-2008届高校毕业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09届高校毕业生开始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基本申请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③毕业生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
基层单位是指: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代偿标准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3.申请程序
原则上,区内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人事部门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我区基层单位服务5年以上(含5年)的就业协议。区外高校毕业生和因各种原因在离校前无法提供申报材料的区内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可到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相关表格。其中,区内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区外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各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其他事项
①经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分5年代偿完毕,毕业生必须每年5至6月份向初次申请单位提交在职在岗证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提交在职在岗证明的当年起停止代偿且不允许补报;
②无论何种缘由出现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且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
③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同类资助政策的(含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校级出台的免学费等同类资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5.违约责任
①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五年而离开我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学校和各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应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②对于不及时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③对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自治区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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