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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有关事项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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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涉外收支,都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交易内容,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种类: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

    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申报者应根据外汇收支的类别分类填写。

    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新规定:

    自2003年1月1日起,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即收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解付银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对外付款申报仍旧实行付汇日申报制度。

    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

    单位申报主体可以在申报单上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也可以自行刻制“××(单位)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仍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银行可以代理单位办理部分涉外收入的申报:

    经申报单位委托,银行可以与单位签订代理申报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后,代理单位先行办理申报手续。代理申报仅限于除资本和非贸易项下的单位涉外收入的申报。

    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将受到处罚:

    对于逾期未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以及误报、谎报、瞒报其国际收支交易内容的单位或个人,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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