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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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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西藏自治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施,着力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软环境,现就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作如下规定。

    一、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一)完善服务制度

    1、政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承诺服务、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和定费、减免制度。

    2、首办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的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和办理相关事宜必须一次性告知清楚,并全程服务,负责办结。

    3、“一厅式”服务制度。注册登记工作全面实行“一厅式注册、一个窗口办事、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4、限时办结制度。凡提交材料齐备的,从受理之日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公司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的设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设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办理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以上时限执行。5、预约登记制度。对改制企业、重点企业和援藏项目在登记注册方面遇到的复杂事项,实行登记预约,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二)拓宽服务领域1、提高服务满意率。在窗口受理接待上,坚持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发放材料一手清,受理审查一次清”。

    2、努力提高服务效率。逐步推行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网上年检等服务项目。

    3、积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咨询、业务指导等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改革审批制度,简化登记程序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废止。

    (四)简化前置审批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企业注册的前置条件。

    (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度,简化注册程序,方便投资者。

    (六)简化企业设立程序。除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外,其他企业设立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免于实地勘查,可在发照后结合新办企业复查一并进行;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一般性材料一时不齐备,申请人提出信用担保或承诺的,可以先办照,再补办有关材料;对重点项目特别是援藏项目,申办企业凭项目拟定书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即可先发营业执照,所需手续在3个月内补齐;对区外企业整体迁移到西藏自治区注册的,注册资本不再进行评估、验资。

    对注册资本在8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及注销由处(科)长审批。非法人企业在注册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七)简化设立分支机构核准程序。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法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凭有效期内的前置审批和营业执照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对企业所属的仓库、车间,只要不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论与注册住所是否在同一地址,都不需办理分支机构。

    除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处外,区外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

    (八)简化名称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名称、住所、经营期限、无需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中直企业除外)等一般事项的变更登记由处(科)长审批。

    (九)减少年检申报材料,延长年检时间。除“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有问题企业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年度检验,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至6月30日。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投资创业

    (十)充分尊重投资者自主选择权。投资者无论选择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积极为其办理注册。

    (十一)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发展西藏自治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十二)放宽企业名称管理。各地、市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其名称中冠“西藏”字样:

    以驰名商标、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国家级、西藏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控股、参股,只要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即可使用该企业字号,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

    (十三)对注册资本在2000 万元以上、经营3个以上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

    (十四)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审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登记时只提交产权证明即可;无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提交使用权证明即可。租用房屋的,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即可,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只提供租赁协议。

    (十五)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在企业章程中做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企业申请予以核定,不再按主营、兼营方式核定经营范围。对国家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可按具体品种核定。允许分公司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可由分公司办理,并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十六)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额的予以注册。以生产经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性广告公司均降低为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降低为8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降低为6万元。企业申请注册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100万元以上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40%即可注册,第2年到位40%,第3年全部到位;100 万元(含100万)以下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30%即可注册,第2年到位50%,第3年全部到位。对超过3年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本数额办理变更。

    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突破35%,但最高不得超过5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不再进行评估。

    (十七)放宽集团公司登记条件。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1000 万元,子公司可减少到3个,总资本可降低到2000 万元。

    (十八)放宽中介机构登记注册条件。有3名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的即可注册相应的中介机构。

    (十九)减免费用。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 万元以下的,注册登记费由1‰降为0.5‰;注册资本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由0.5‰降为0.3‰;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取消向企业收取工商管理费。

    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二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出售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改制、改组。支持国有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累计可突破净资产的50%,但不得超过60%。

    (二十一)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字号。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字号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字号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字号,保留期限为2年。

    (二十二)放宽改制企业前置审批审查。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三)积极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债转股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原企业净资产加上双方认定的转为股权的债权部分之和核定。工商部门免收登记、变更费。

    (二十四)大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积极支持国外(地区)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类型企业的股权,其收购股权后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作为股东与外商合作、合资在藏兴办企业。对国外(地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经审批后均可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五、充分发挥职能,保护合法权益

    (二十五)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大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指导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积极做好自治区级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培育西藏品牌,争创驰名商标。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驰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重点保护,做好维权工作。

    (二十六)加强对广告业的指导,逐步推行A级广告资质评定,开展优秀广告作品、优秀广告人才评选活动,支持广告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运用广告营销开拓市场、占领市场。

    (二十七)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为基础,结合“经济户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增强企业信誉,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诚信建设。

    (二十八)加大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工商机关“12315 ”执法组织网络,积极受理投诉、举报,认真解答问题,及时处理纠纷。对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处理。深入开展“百家企业打假维权”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改进监管方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十九)推行年检免检制度。对连续3年以上守法经营、无群众举报、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处罚的企业和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可免于年度检查,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年检手续。

    (三十)严格控制对企业日常检查的次数。除年检、新办企业复查、专项检查、涉案检查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对有违法问题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一)推行行政告诫制度。对无明显违法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规违章行为,属于首次违规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采取预警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行政指导措施实施告诫,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三十二)对下列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属于首次违规违章的案件,可责令改正,不予经济处罚。

    (1)经营活动虽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但超项经营的品种不属于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

    (2)没有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的;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30天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5)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牌匾中或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者增加字样,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和无不良文化的,对其他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6)除须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外,经营者发布宣传自己经营产品的店堂广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的;

    (7)其他轻微违规违章行为。

    (三十三)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使用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说明有关依据,违法事实,在法定期限内解除。

    (三十四)坚持“凡假必打,凡乱必规”的指导原则,按照“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市场环境。

    七、规范执法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三十五)加快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快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制度建设,完善市场规则,建立完善的监管执法、规范管理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三十六)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实行准入平等、监管平等、服务平等。

    (三十七)切实端正行风。强化教育,健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自律守则》,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保证把人民的意志落到实处。

    (三十八)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布西藏自治区、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案件,采取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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