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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服务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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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区党委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就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化服务,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创新思路

    1、解放思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西藏人民的客观要求;形成“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良好氛围,把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转化为发展的强大动力,坚定不移、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2、创新思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决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加快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总量、上规模、上水平,努力提升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所占的份额,促其成为西藏自治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生力军。

    二、放宽条件,支持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紧围绕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

    3、放宽经营范围和领域。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禁入的领域,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领域,凡是外商投资可进入的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其经营范围和参与领域,对限制经营的领域可采取入股、参股、合作、联营的方式参与经营。

    4、放宽对投资人资格的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人员,不论区内区外,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在西藏自治区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5、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以生产经营、商业批发为主的综合性有限公司和综合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降低为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30万元降低为8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0万元降低为6万元。允许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40%即可登记注册,第二年到位40%,第三年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30%即可注册,第二年到位50%,第三年全部到位。对超过三年内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本数额办理变更。

    6、放宽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突破35%,但最高不得超过50%;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评估。

    7、放宽集团公司登记设立条件。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到1000 万元,子公司可减少到3个,集团公司总资本可降到2000 万元。

    8、放宽私营企业年检条件。凡当年6月30日以后开办的私营企业,不参加本年度年检。年检时间由1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至6月30日。对在3年以上未发现违法行为,有良好经营信誉,荣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称号,且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可在2年内免予年检。

    9、放宽前置审批限制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的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10、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方式。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投资、入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发展西藏自治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及其他公益性事业。鼓励发展国家、集体、社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共同出资、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积极为个体私营业主提供投资信息和产业导向服务。

    鼓励区内外私营企业及民间资金采取购买、承包、租赁、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发展混合型经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后,可以申请保留原企业字号名称。原生产项目涉及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不再办理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次性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后,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11、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管理。各地、市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其名称中冠“西藏”字样牶

    以全国驰名商标、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国家级、西藏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控股、参股,只要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即可使用该企业字号,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

    12、支持明确产权关系。凡原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私营企业,申请明晰产权关系,变更所有制形式,在有关部门查明原始资产投入的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恢复其本来面目。

    13、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员、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凭有效证明、证件,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14、支持农牧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鼓励广大农牧民从事个体、私营经营,鼓励发展从事居间活动的农牧区经纪人。对在边远农牧区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15、支持集约化经营。重点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企业,走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路子,促进自然资源的转化和农畜产品的商品化。

    16、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和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把区内特色产品和拳头产品打入国内、国际市场。同时,帮助其提高“走出去”的层次和成效,推动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到区外、国外投资,开展跨区、跨国经营,推动开放性经济的发展。

    17、支持发展科技型经济。利用私营企业技术创新的优势,发展一批具有独特专项技术、专利产品和特殊技术开发能力的私营科技企业,促进科技产业化。支持在职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经营私营企业,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协作,走依靠科技发展产业的路子。

    18、支持扩大企业规模。鼓励现有个体工商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私营企业,其前置审批手续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对具有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支持其组建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开展连锁经营。

    19、支持推行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品牌意识和保护意识,引导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争创名牌商标。积极支持ISO等产品质量国际标准认证。

    20、支持私营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境外融资。

    21、支持制度和管理创新。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选择与自己生产水平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实现制度创新。逐步完善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加快管理创新。

    三、加强领导,优化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

    22、简化办照手续,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规范的登记注册服务体系。完善“首办负责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首先由接待者负责协调,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在本部门的所有事宜。

    23、严格收费管理。对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等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的规定收取,并实行集体核定每户的营业额,公开收费。

    24、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工商法律、法规、规章咨询服务,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守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意识。

    25、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的维权体系,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西藏自治区、地市局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推行领导接待日工作制度,受理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诉申告,对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及时处理。

    26、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参加“光彩事业”,自觉地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的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为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

    27、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积极培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入党积极分子,重视私营企业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对政治合格、社会贡献大,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要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力宣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先进个人和事迹,营造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发展的良好环境。真正做到让他们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利益上有保障。

    28、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自我服务”的作用,成立法律援助组织等各种行业协会。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融资问题,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大力宣传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施“产业报国”,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加强协调,形成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合力。

    29、改进工作作风。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守则,规范管理行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亮证,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吃拿卡要,不得随意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聘请一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作为工商部门行风监督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监督。

    30、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以“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尽力、人人都为跨越式发展作贡献”为主题的活动,对有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违章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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