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07号令,加强西藏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根据国家经贸(2003 )16号公告精神,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实行总量控制;经国家经贸委和自治区经贸委核准认定西藏自治区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是西藏惟一一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报废汽车的回收和拆解业务,现予以公布。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回收和拆解报废汽车业务,将按国务院307号令予以处罚。
西藏自治区贸易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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