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但以下涉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预期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涉外企业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名单如下:
西藏莎娜姿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西藏日喀则分公司
西藏聂拉木希峰宾馆
西藏民族手工艺纺织加工有限公司
西藏喜马拉雅纺织有限公司
西藏康达高新产业集团西藏房地产开发公司
盛隆木业有限公司
藏澳实业贸易分公司
陕西碧凯尔服装有限公司
西藏分公司四川金盾安防企业有限公司
西藏分公司温州富帮化工有限公司
西藏分公司宁夏绿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四川协和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2003 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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