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
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个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准非法干预市场配置资源工作,不准违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有资源和资产转让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和条件。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教育和管理,不准放任、纵容他们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准他们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准他们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于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在职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在职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领导干部要将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落实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的情况,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并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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