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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征兵工作中群众举报违纪问题的通告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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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廉政建设贯穿于征兵全过程,是搞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健全征兵工作监察机制,强化全社会对征兵工作的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营造健康纯洁的征兵工作氛围,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征兵工作有关政策、国务院1990年12月9日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国家监察部1991年12月24日发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今冬征兵工作中群众举报违纪问题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并经自治区征兵领导小组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在征兵工作期间,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征兵工作人员、接兵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有违反征兵法规、政策的行为,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或参与征兵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举报。

    二、举报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主要涉及以下10个方面。

    1、征、接兵工作人员借征兵或接兵工作之机游山玩水,挥霍浪费;

    2、征、接兵工作人员向应征青年及家长表态许愿,接受吃请;

    3、征、接兵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接受应征青年及家长的钱物;

    4、征、接兵工作人员让新兵及其亲属代购贵重物品和土特产;

    5、征兵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征接兵工作人员、应征青年及家长弄虚作假,搞假文凭、假户口、假年龄;

    6、征兵工作机构搞异地入伍、以非农业户口青年顶替农业户口青年入伍;

    7、征、接兵人员随意调换兵员,搞冒名顶替;

    8、征兵工作机构向应征青年或家长乱收费、乱摊派;

    9、征、接兵工作人员乱拉关系,为亲友、同事的子女当兵开后门;

    10、征兵工作机构在非征兵期间办理入伍手续或乱补办入伍手续。

    三、举报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征兵工作正常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五、举报信函和其它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或藏文书写。

    六、负责办理群众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对署名举报者保守秘密。

    七、提倡署名举报。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匿名信将不予置理;内容反动,恶毒攻击谩骂的匿名信,交公安部门酌处。

    八、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举报人员所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将按《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奖励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所举报事项的轻重,对举报者酌情给予奖励。

    十一、对群众的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或参与征兵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及时办理,一般应在1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二、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和各级征兵工作机构,要在征兵工作期间设立专门的举报站、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征兵工作人员、接兵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征兵法规、政策的检举、控告。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拉萨市朵森格路1号,西藏军区第二招待所)在三楼304号设置了征兵工作举报站,联系人:肖亚兵,举报电话:0891-6251054。在一楼大厅门口设置了举报信箱。

                                                        西藏自治区监察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03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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