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25日起组织开展西藏第五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推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荐评审认定范围
西藏商标所有人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
二、推荐评审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西藏第五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推荐认定工作,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其中2008年6月30日前为著名商标推荐评审申报时间;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著名商标推荐评审工作材料整理、实地考察及初步审查完成时间;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时间。
三、著名商标推荐认定的条件
1、符合《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2、对经济效益好、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其申报推荐的商标注册年限可放宽到两年;
3、对重质量、守信用、诚信经营的企业,其申报推荐的商标年限可放宽到两年;
4、对被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确定为名优企业、龙头企业、纳税大户等称号的,其申报推荐的商标注册年限可放宽到两年。
西藏商标所有人应自愿申报自治区著名商标评审认定,提请申报自治区著名商标推荐评审的材料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区工商局商标广告处)。
评审办公室联系人:达娃次仁、贡桑拉姆
联系电话:0891—6339537 6336166
传真:0891—6334091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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