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自治区制定的《西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于2007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竞争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节能减排工作意义重大。首先,西藏高原是青藏高原的主体,被誉为“世界屋脊”和“地球第三极”,是我国和全球重要的生物物种基因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安全屏障,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独特的战略意义。其次,西藏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就难以恢复,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特别巨大。再次,西藏属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工业企业规模小,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必须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道路,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各地(市)、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采取果断措施,扎扎实实开展工作,为实现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总体要求。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完善政策法律法规为保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增强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1.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扩大资源开发能力,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增加能源有效供给。2. 坚持发展与节能减排相结合,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3.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通过制定节能减排规划,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能源有序开发和合理配置。建立能够反映能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四)主要目标。到2010年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8吨标煤降到1.29吨标煤以下,降低12.8%左右。主要污染物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1.4万吨,SO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0.2万吨。初步建立节能减排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节能减排型产业体系
(五)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限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尽快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利用规划控制、土地征用、节能监管、环保达标、信贷控制等措施,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禁止发展造纸、化工等重污染、高耗能的工业。鼓励先进工艺应用,限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按照“上大压小”的原则,加大优势矿产资源开发的综合利用,建立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大中型矿山企业,着重搞好拉萨市周边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城镇周边、重要公路干线、铁路沿线和重要水源地的小矿产、小选矿厂的清理工作。加强废石和尾矿排放管理。大力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加快淘汰立窑生产能力,重点搞好拉萨市周边污染大、能耗高的小水泥厂关闭或转产工作。“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对“15小”、“新5小”企业的查处力度,关闭污染严重的“15小”、“新5小”企业。
(六)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行业规划指导,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加工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积极推进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和品牌化经营,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增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全区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发展国际贸易、会展等生产型服务业;加快提升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生活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科教、文化等知识型服务业,逐步形成以能耗低、污染少的服务经济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七)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14号)中“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拉萨市区和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建成一批示范性环保工程,选择和推荐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力争到2010年创建3~5户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要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资源保护,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八)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一批水电站,实施梯级滚动开发。加快全区“送电到村”工程建设步伐,建设推广光伏、风/光互补系统,继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太阳灶等,大力推进太阳能产业化建设。在羊八井建设西藏可再生能源示范基地,研究示范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光伏高压并网发电技术。在那曲、阿里等有条件的地方规划示范风力发电项目。在林芝等生物质能丰富地区建设生物质燃料示范工程,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积极研究探索、开发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等方面的应用技术。实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通过项目的研究,推广与示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高全区新能源综合利用能力。
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九)着力抓好工业节能。切实抓好矿产、建材、火力发电、冶炼、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耗能行业用能管理,认真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和《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制定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引导企业抓好节能降耗工作。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节能示范试点活动,以带动全区企业节能。确保“十一五”末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得到有效控制。
(十)加快水污染治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大力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严格实施城市排水监管制度。“十一五”期间,抓紧建设七地(市)所在地城镇和两个边境口岸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逐步落实全区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大力推行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在县级城镇、重点乡镇、重点旅游景区和保护区建立垃圾填埋设施,在重点旅游景区和保护区建设环保厕所等设施。加大对地(市)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多渠道争取资金,在“十一五”期间使地(市)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建有合格的污水处理场所;地(市)以上城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所,实现医疗污水达标排放,医疗废物依法规范处理。增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到2010年末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17.9万吨。
(十一)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率。加大农田水利灌溉节水,推广使用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及灌溉工程,提高节水灌溉面积。严格用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节水型技术、节水设备(产品),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控制工业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水质,提倡污水回收二次利用,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实现废水资源化。
(十二)大力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建设。加快《西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西藏自治区民用建筑采暖设计标准》在工程建设中推广运用;同时逐步推动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积极开发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加快新型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结合,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逐步提高新型墙材的生产和应用比例,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建设。
(十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运输,优先发展安全快捷、能耗低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交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销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减少运输能耗。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大城市公交使用清洁燃料汽车的推广力度,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40号令)国家标准,鼓励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新动力的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等清洁燃料替代汽油工作。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安全、高效运转。
(十四)合理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实施建筑能效标准和标识体系,规范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在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广泛推荐使用高效节电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对公共娱乐场所、城镇景观区域、居住小区等公用照明设施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光电照明、绿色照明,城市亮化工程要根据季节限日限时。
(十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落后农业机械,推广使用节能农业机械。推进秸秆青贮、氨化和微贮等处理利用,提高秸秆处理利用率。推进农户秸秆处理窖示范工程。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十一五”期间在全区建设20万座户用沼气池,农村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80%。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十六)加大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科技部门要加大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度,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及时跟踪国内外不同行业的能耗水平,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做好政策研究、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服务工作。
(十七)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改造等服务,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十八)加强与内地各省市的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内各省市科技合作,积极引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推进全区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的科技合作。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市)、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市)、本部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十)制定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县(市、区)、重点企业(行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二十一)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严格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矿产开发前期核准或审批制度。根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商务部第13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第57号令)等国家现行投资政策的有关规定,限制外商投资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及其他产业领域。
(二十二)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和考核体系。各地(市)、相关部门应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对高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用能情况,以及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行业指导意见、有关量化指标等执行和落实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同时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逐步建立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三)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启动重点企业与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二十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全区冬季缺水使得电站发电动力不足,用电负荷季节性波动过大,尤其是冬季最大负荷过快增长等原因,导致全区阶段性电力供应紧张。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切实搞好电力供需紧张期间电力调度工作。
(二十五)切实搞好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进全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等制度。
(二十六)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水资源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培养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工作队伍,切实开展好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到2010年末,力争完成拉萨等五地(市)环境监测站建设。
七、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快全区节能减排立法工作,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开展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排污许可证等管理制度。
(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建立健全各项节能减排工作政策措施
(三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合理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城市污水征收费研究工作,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
(三十一)落实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节能减排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和资源浪费惩罚机制。
(三十二)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落实好废旧物资回收、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强化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提供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环境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人行西藏分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九、切实发挥政府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四)落实政府机构节能具体措施、发挥政府机构率先垂范的作用。提倡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相关部门和系统应制订适应本部门、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要求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鼓励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好行为。办公区域要逐步推行光电照明、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三十五)大力推动政府节能和绿色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各级政府机构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环保型车辆。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三十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7〕35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面负责全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经委负责全区工业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局负责宾馆商厦、餐饮等服务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的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水利厅、电力工业局负责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应用和推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手续的控制;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环境的监测及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统计、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七)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措施和意见。各地(市)、重点企业、各相关部门要立即部署本地(市)、本企业、本部门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市)、重点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在2008年2月底前,提出本地(市)、本企业、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大力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在政府新闻网站上发布和宣传节能减排工作信息,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把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加强对外宣传,让国际社会了解西藏自治区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氛围。
(三十九)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激励更多的单位、企业、个人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深入贯彻本方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附件: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向巴平措 自治区主席
副组长:郝 鹏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杨 海 滨 自治区副主席
孟 德 利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孟 扬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边巴扎西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
王 明 星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金 世 洵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 震 自治区国资委(经委)主任
旺 堆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马 胜 杰 自治区科技厅厅长
丁 业 现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陈 锦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张 建 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索朗群佩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白玛旺堆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觉阿泽仁 自治区农牧厅巡视员
马 相 村 自治区商务厅厅长
张 志 全 自治区卫生厅党组书记
刘 吉 伦 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张 永 泽 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刘 柏 呈 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邓 珠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金 崑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王 庆 华 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局长
谭 群 芳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晋美次仁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杨 承 碧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阿旺次仁 西藏日报社副总编辑
张 伟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审议重要政策建议,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金世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永泽同志兼任。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局为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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