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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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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切实解决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提高资助标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藏和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我区继实行中小学生“三包”政策、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以及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之后又一重大政策,对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在对我区中小学生实行“三包”政策、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我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就学问题,促进教育结构优化,维护教育公平,保持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我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1.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2.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
  同一学生,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二)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
  建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全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确定资助面,每生每学年2,000元。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
  2.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全部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
  同一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后,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免费教育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办法》,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鼓励我区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积极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我区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区乡镇基层工作5年以上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继续执行贫困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
  继续完善和落实我区高等和中职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的制度。我区所属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五)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广州援助西藏教育基金”、“西藏教育基金”、“西部助学工程”等现行社会性资助渠道继续按原规定运行,发挥其积极作用。
  四、认真做好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
  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区实施。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抓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成立“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需编制由自治区教育厅按程序报批,统一管理全区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等专项经费,制定各类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校长负责制,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要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到位。自治区教育厅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各类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各学校要在全校公示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公平使用。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一年一审计。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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