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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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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全区在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由于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环保意识不强,存在乱采滥挖、随意设置便道、随意倾倒矿渣和生活垃圾、污染水源等现象,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无证勘查、越界勘查和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为全面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勘查的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保护好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6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禁止在机场、国防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划定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城镇规划区及周边一定范围以内,铁路、重要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重要河流两侧一定距离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限制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严格控制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导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探矿权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规范矿产资源勘查阶段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所有探矿权人在实施矿产勘查项目前,必须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报《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环保方案》)。
  三、对新立和变更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矿产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应自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后,编制项目《环保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所在地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登记备案。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延续)的矿产勘查项目,必须补做项目《环保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探矿权人应按照《环保方案》中提出的要求,对勘查区进行环境恢复和治理,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按规定进行环境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吊销其证照。
  五、探矿权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严格落实《环保方案》和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格控制勘查活动范围,规范勘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勘查区域的生态环境。
  六、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要严格执行民族政策,尊重当地民俗,保障当地群众饮用水安全,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并与当地政府积极协调配合,加强周边人文景观及自然景观的保护。
  七、各地(市)要加大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全面清理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中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彻底关闭位于禁止探矿作业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对没有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或勘查设计进行作业、《环保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勘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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