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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全区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2007年全区食品放心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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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2007年全区食品放心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2007年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2007年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5〕3号)精神,切实解决种殖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及农牧区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促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整治
  (一)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重点抓好农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以实行蔬菜市场准入为起点,全面推行肉、蛋、禽、鱼、瓜、果、奶等农畜产品的市场准入。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和检验检测制度。加强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在全区各大农贸市场逐步增加农药残留检测点,每月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向农牧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规范种植业、养殖业使用化肥、农药、渔药、兽药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建立一批经营规范、质量可靠的农资放心店。在我区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三)积极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定工作。积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开展农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推行农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追溯制度。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质量认证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多种形式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强化溯源管理。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
  (一)严格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审查条件和审查细则,在全区范围内促进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做好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保证食品质量的持续稳定。依法做好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始终要坚持“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监管、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继续与食品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采取限制销售、日常巡查、强制检验、添加物资备案、限期整改、责令停产、依法取缔等多种手段,逐步减少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数量。
  (三)加强重点食品专项抽查。加大监督抽查的力度,将食品行业的抽查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突出重点区域,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强跟踪抽查,集中精力解决重点隐患。扩大抽查范围和频次,围绕农牧区、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植物油(酥油)、面粉(糌粑)、乳制品、肉制品、边销茶、酒类、水产加工品、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中高风险食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抽查工作的后处理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严格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经过整改仍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清出市场。对抽查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要召开质量分析会,开展专项治理,并实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四)继续开展“两打”,加大打击黑窝点,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无证、非法、赚黑心钱的黑窝点,加大食品生产打假执法力度,做到毫不留情,坚决打击。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料进厂监督,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的,决不姑息迁就。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跟踪监控力度,深入开展对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安全问题开展风险监控工作。充分发挥12365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管网络系统功能作用,提升食品执法打假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加大地方特色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推进各地(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力度,加大已建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认证力度,完善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全面提升食品监管的基础保障能力。
  (六)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定点屠宰场建设,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力度,逐步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严格按照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规范肉食品市场秩序。
  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整治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凡申办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商户,一律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对现有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商户,要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对无照经营者,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坚决依法查处,确保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密切食品的监管,开展以粮、肉、蔬菜、奶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食用油、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要继续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活动,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协议准入、场店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加强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施分类监管,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并对退市食品进行跟踪监管,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
  四、强化餐饮环节整治
  (一)重点加大对餐饮业、学校食堂、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肉制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推进餐饮具集中式消毒制度,规范餐饮具消毒工作,逐步取消一次性筷子。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强化索证索票工作。严格餐饮业、学校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按期年检,积极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继续在地(市)以上大中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和中专以上学校食堂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制定适合我区小型餐饮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大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要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工作重心延伸到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加强重点监督监测,强化餐饮服务企业自律。特别要对农牧区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五、强化农牧区食品安全整治
  (一)开展“农牧区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对农牧区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抓好农牧区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小商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食品安全卫生监管,重点检查辖区内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在黄金周期间及民族传统节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大检查,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向农牧区转移。
  (二)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加快“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及改造任务,积极推进农牧区食品安全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三网”建设工作,完善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县乡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示范县乡”活动。
  六、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建立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严格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检测能力建设及资源整合。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按照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防患于未然。
  (二)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积极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高行业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按照《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西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系统和处理机制。加强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完善餐饮业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建立覆盖全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预警应急机制,确保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要将监管重心下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对食品各环节加大检查频次和覆盖面,依法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对符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
  七、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力度。按照《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7-2010)》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创新食品安全宣传形式和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我区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
  1.采取广大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持续不断的、经常性的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中专学生志愿者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等为载体,开展“公共卫生进农牧区”、“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月”等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组织、学校等各类主体的作用,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2.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编写、制作针对农牧区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类从业人员以及农牧区群众、中小学校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读本、光盘等专门教材及资料。
  3.提高农牧区群众食品安全素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让农牧民群众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引导群众逐步改变不良的生活、饮食习惯,切实提高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同时,要将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列入农牧区中小学生教学计划,开设食品安全知识讲座课程,讲授科学饮食、均衡营养、安全消费、防范风险、应急自救等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并通过中小学生影响扩大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和宣传。
  4.提高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以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主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牧区食品产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农牧民科学、合理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兽药和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安全食品的管理规定、生产要求和良好效益、重要意义等方面的宣传。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揭露、曝光农牧区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要深入宣传各类优良品牌食品,大力宣传我区优秀食品企业,提高我区农畜产品及食品信誉。
  八、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通过对重点品种抽检等科学评估手段,开展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绩效考核,客观评估各地(市),特别是农牧区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基本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企业、问题品种,促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地开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水平。2007年年底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各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及时对所属各县(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检查。
  九、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市)要在6月底前将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市)、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汇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成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2007年12月10 日前,各地(市)、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附电子版)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891—6818195)。2007年底,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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