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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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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和近年来地质灾害的危害与防治工作需要,编制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概况和分布特点
  (一)全区地质灾害概况。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面积120余万平方公里, 是一个地质环境条件非常复杂、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区域。地质灾害具有类型齐全、分布广泛、暴发频繁、规模较大、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特点。崩塌、滑坡、泥石流是我区主要的地质灾害类型。已发现有一定规模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点达2660处,其中崩塌574处,滑坡463处,泥石流1623处。结合全区已开展的部分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以及遥感解译资料,推测全区地质灾害点约为5000~7000处。受威胁人口82948人,潜在经济损失46。12亿元。
  (二)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区域。
  根据各地(市)、县(市、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育、危害程度,将全区划分为四个地质灾害程度区:
  1.藏东南高山峡谷地质灾害严重区。
  包括藏东“三江”中下游流域和桑日县以东的雅鲁藏布江流域及喜马拉雅山区南部,面积35万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的29。2%,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冰湖溃决泥石流)等,是全区地质灾害类型最多、危害最为严重的地区。
  2.藏中南宽谷湖盆地质灾害中等区。
  位于桑日、墨竹工卡、比如县一线以西,冈底斯山——念青唐古拉山以南的雅鲁藏布江及拉萨河、噶尔藏布、朗钦藏布流域,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的16。7%。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有泥石流、崩塌、滑坡、冻土冻融灾害、土地沙漠化灾害、水土流失等。
  3.藏北高原南部地质灾害轻微区。
  位于冈底斯山——念青唐古拉山以北,安狮公路以南地区,面积约31万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的25。8%。该区内以岛状多年冻土分布为主,其次为冻融、局部土地沙化、雪崩等。
  4.藏北高原北部地质灾害微弱区。
  位于安——狮公路以北的藏北无人区,面积约34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 28。3%。总体以轻度沙漠化、岩漠化为主,冻胀融沉较为强烈、局部出现土地沙漠化。
  二、2007年度全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2007年自治区气象趋势预测成果,结合全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历史地质灾害事件、重大工程活动分布等资料,预测2007年自治区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有如下特点:
  (一)仍以昌都、林芝、山南、日喀则地区地质灾害最为发育,阿里地区地质灾害呈现增多趋势。
  2007年全区地质灾害的高发区仍分布于藏东三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喜马拉雅山南坡、山南地区南部及雅鲁藏布江河谷地区;行政区域上主要分布于昌都、林芝、山南、日喀则地区。
  昌都地区:藏东三江流域中下游峡谷地区仍是今年昌都地区地质灾害的高发区;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为主;地质灾害发生时间以5月中下旬至9月上旬为主。
  林芝地区:2007年地质灾害高发区主要分布于雅鲁藏布江下游峡谷区的米林县、林芝县、墨脱县、波密县境内;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灾害发生时间主要在5月中下旬至9月上旬。
  山南地区:2007年地质灾害高发区主要分布在南部(雅江南岸),地质灾害类型以泥石流灾害为主,在雅江支流将有小规模崩塌、滑坡灾害的发育;发生时间主要在6月上旬至9月初。
  日喀则地区:泥石流灾害将是日喀则地区2007年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较为广泛,聂拉木县、亚东县将是该地区崩塌灾害、滑坡灾害的高发区;发生时间主要在6月中旬至8月底。
  阿里地区:随着降雨的增加,2007年阿里地区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主要分布于西部的札达县、普兰县境内,灾害类型以崩塌、泥石流为主;发生时间6月下旬至8月中旬。
  (二)地质灾害类型以泥石流、崩塌、滑坡为主,冰湖溃决型泥石流灾害将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泥石流、崩塌、滑坡灾害仍是2007年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受温室气体的影响,全球气温上升明显、青藏高原冰川退缩严重,冰湖水位明显上升,2007年冰湖溃决灾害将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另外,随着西藏矿业活动的加强,矿区采空区地面沉降与地面塌陷、地下水污染等地质灾害将逐步出现。
  (三)受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高山地区地质灾害将明显增加。
  受区域工程活动的影响,2007年西藏境内地质灾害将打破 “以河流中下游为主要发育地段”的格局,受工程活动影响的高山地区地质灾害将明显增加。
  2007年应特别注意新建(改建)公路沿线、青藏铁路日喀则支线沿线、大(中)型矿山、水电工程等区域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四)小规模地质灾害点将明显增加、地质灾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将明显增加。
  从气象预报成果看,2007年汛期我区无大范围的旱涝灾害,降水总量正常略偏少,但多于去年,发生大规模地质灾害的概率较小;随着人类工程活动范围不断增加、西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2007年小规模地质灾害点将有所增加、地质灾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将明显增加。
  三、地质灾害威胁对象、范围
  (一)地质灾害威胁对象。
  我区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对象有:城镇、村庄、公路、水利水电枢纽工程,输电线路、通讯光缆、生产生活设施等。
  (二)地质灾害威胁范围。
  我区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广,七个地(市)分布着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地质灾害,分布面积约为7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区总面积的60%。根据以上我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分区,各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如下:
  1.藏东南高山峡谷地质灾害严重区。
  该区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主要有:昌都地区全部、林芝地区全部(除朗县);山南地区南部;日喀则地区的吉隆县、聂拉木县。
  2.藏中南宽谷湖盆地质灾害中等区。
  该区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主要有:林芝地区的朗县;拉萨市全部;山南地区北部;日喀则地区大部(除吉隆、聂拉木);阿里地区的普兰县、札达县;那曲地区的嘉黎县、巴青县、比如县、索县等。
  3.藏北高原南部地质灾害轻微区。
  该区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主要有:那曲地区的申扎县、班戈县、那曲县、聂荣县、安多县;阿里地区的噶尔县、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
  4.藏北高原北部地质灾害微弱区。
  该区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主要有:那曲地区的尼玛县、双湖特别行政区;阿里地区的日土县。
  四、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点的重点防范期如下:
  泥石流灾害主要防范期:5月~9月
  滑坡、崩塌、地裂缝灾害主要防范期:5月~10月
  冻土冻融灾害的主要防范期 :一般为5月~9月;在藏北地区为当年10月至次年4月。
  地面塌陷灾害的主要防范期:我区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基本为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该类灾害全年均应防范,汛期重点防范。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另外,每年4月~11月为我区工程施工期,随着我区各类工程活动的开展,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将明显增加,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高度重视。
  五、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和措施
  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贯彻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防灾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扭转过去只重视抢险救灾,而忽视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的局面,逐步实现由被动抢险救灾为主向主动防灾、减灾、避灾的转变,将地质灾害防治从过去分散的、被动应急的状况,转变为有组织的、专门的、主动的和有预见性的工作,改变我区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局面,使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量有明显降低,增强对灾害的抗御能力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能力。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出发,深入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水利、民政、公安、建设、交通、财政、气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做好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在汛期前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公布于众,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制定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于发现存在的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隐患点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落实到单位到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组建应急分队(或小队),加强、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在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时,各地(市)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分别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严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止灾害发生。对违反有关法规,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汛前险情巡查、检查工作。
  在汛期来临之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建设、水利、交通、民政、旅游、教育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高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工作,确保师生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预警等制度是否落实。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五)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要实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一旦出现灾情,要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同时,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立即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各项抢险救灾措施。
  (六)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交通、水利、旅游、安全监管、教育等部门的协调,做好城镇、公路与铁路沿线、旅游区、矿区、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城镇、主要公路沿线、重点建设工程、人口稠密区域和旅游区,特别是高边坡地区,要加强巡查和调查。对影响城镇、重点建设工程、交通安全和威胁当地居民和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合作,有条件的地(市)应当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规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程序,建立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努力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七)加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充分发挥熟悉自己居住环境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点的监控,检查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将防灾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居民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最大限度地避免灾害发生。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点,要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立明显警示牌,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及时组织危险区内的居民和人员搬迁、撤离。
  (八)加强防护,确保重点工程及矿山安全。
  加强公路、水利、铁路、矿山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安全管理,要特别注意高陡边坡区、硐室开挖区及深基坑开挖的施工安全。青藏铁路窄谷段、主干公路峡谷段、金河电站、直孔电站等重点工程要做好监测、巡查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加强工程防护。
  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汛期要加强对矿渣堆、尾矿库的安全检查,避免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各地(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播放专题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
  (十)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加快地(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报批与发布工作。
  (十一)开展重要地质灾害点的勘查与治理工作。
  继续组织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同时,要积极探索,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安居工程、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治理、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治理力度。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公告,并于6月底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汛期值班联系电话:
  厅办公室:0891—6322767  6337107
  传 真 号:0891—6336291
  地质环境处:0891—6322101  6335918
  通讯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21号
  邮政编码:850000
  主要负责人员联系电话: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建平
  电话:0891—6337828(办)  0891—6323167(宅)
  0891—6567270(好易通) 13989005646(手机)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  徐创禄
  电话:0891—6322101(办)  0891—6371069(宅)
  0891—6567236(好易通) 13989016866(手机)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范相德
  电话:0891—6831975(办)  0891—6810056(宅)
  13989001680(手机)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总工程师   刘  伟
  电话:0891—6831975(办)  13989080196(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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