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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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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

  “九五”时期以来,我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的原则,认真开展督政督学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完成了73个县域“普六”、63个县域扫盲和49个县域“普九”过程的督导、评估验收和复查工作;开展了中等职业教育评估、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评估等多项教育督导评估检查工作。实践证明,开展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为推进我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实现我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一)我区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为中心,以“两基”攻坚巩固提高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为基础,以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职督学队伍为关键,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为根本,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快速、均衡协调、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现代管理体系要求,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举,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检查相结合,不断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努力开创我区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
  (二)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是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教育职责,顺利实施“两基”攻坚,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深化教育改革,实现我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对教育督导评估的职能定位,把教育督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制度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要求,切实重视、关心、支持和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障、激励等作用。
  (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运用教育督导手段和措施,强化教育管理,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在进行教育决策时,必须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必须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保障措施;在检查教育工作时,必须把是否重视和加强教育督导作为重要内容;在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教育工作以及考核领导干部时,必须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二、强化基础,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按照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各地(市)、县(市、区)应充分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地(市)、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级政府教育督导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事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解决。
  (五)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本级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应有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人参加。督学应参加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
  (六)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
  (七)为适应新时期我区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加快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力量,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素质较高,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导队伍。
  (八)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抓好督学队伍建设。2007年要完成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督学的聘任工作。
  (九)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教育督导业务学习、培训、考察和考核制度,强化培训、严格考核,抓好督导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
  (十)抓好教育督导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作风建设,加强教育督导人员教育和管理,使各级督导人员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
  三、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督导工作职责
  (十一)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派驻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教育行政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原则、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履行本级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以保障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十二)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评估、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实行归口管理,纳入综合性督导评估体系。各类督导评估由教育督导部门牵头,统一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避免多头、重复、过多、过滥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切实减轻学校和基层单位负担。
  (十三)根据实际情况,自治区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以“督政”为主,兼顾“督学”;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督学”并重;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认真履行督导职责,明确督导义务,组织开展重大的督导评估活动,客观公平地评价被督导单位和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反馈和处理督导评估结果。
  (十四)根据行政区划确定各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建立各级督学督导责任区制度,指定督学对责任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基层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督学的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十五)加强地方教育督导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并完善教育督导法规体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能和教育督导人员条件、职责、职权以及被督导对象的权利、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等。
  (十六)继续坚持和完善对“两基”攻坚过程的督导、评估验收、复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如期完成“两基”攻坚计划及巩固提高工作任务。
  (十七)建立健全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评估制度。
  (十八)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57号)精神,建立健全对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各地(市)每年要对所辖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每三年对所辖各县域进行一轮综合性的教育督导评估;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随机抽查制度;各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共同建立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教育领导教育职责落实情况的督导评估制度,并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建立县级政府“一把手”和分管教育的领导对本县(市、区)教育工作的述职制度;完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依法落实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和完善对幼儿园、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按照教育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进行督导评估;“两基”攻坚任务完成后,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小学(含教学点)评估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三年抽查一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各初级中学的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五年抽查一次;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全面负责各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要健全和完善《西藏自治区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西藏自治区小学督导评估方案》、《西藏自治区初中督导评估方案》、《西藏自治区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西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区“督学”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十)建立健全专项教育督导评估制度。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围绕教育工作中心,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薄弱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调研。地(市)、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的重点、薄弱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导。
  (二十一)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自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县级政府和学校,按照有关要求,每年对本部门或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十二)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监测制度。对义务教育发展及实施水平进行动态追踪、经常性监督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各初级中学对学生到位情况的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各学校学生到位情况的周检查与周报告制度、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月检查与月报告制度,以及自治区、地(市)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随机抽查与通报制度。
  (二十三)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激励制度,自治区级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先进,通过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教育督导工作良性发展。
  (二十四)建立教育督导结果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的要求,每一次重大的教育督导结果,必须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五)建立教育督导结果整改制度。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督导部门要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督导评估作用
  (二十六)加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内部管理工作。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依章管权、依章管人、依章管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
  (二十七)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总结经验,扩大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信息交流,加强自身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环节,坚持验收标准,反对弄虚作假,严格评估验收,确保验收质量,真正发挥督导评估作用。
  (二十八)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关心、信任和激励教育督导人员,充分调动督导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督导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十九)教育督导人员要主动学习掌握有关教育理论、方针政策和教育督导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自觉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勇于查实情、讲真话,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恪尽职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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