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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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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力量。为积极推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从2006年开始,我区专科毕业生不再计划分配;从2007年开始,我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也不再计划分配;均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一)建立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人才的需求,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建立高校招生规模、学科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的调控机制;建立职责清晰、分工负责的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建立集教育、培训、指导、服务、管理于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切实用好高校毕业生这一重要的人才资源。
  (二)建立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既积极推进改革,又慎重稳妥,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建立健全高校招生规模、学科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的调控机制
  (三)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年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就业需求,研究提出高校的招生规模,包括学科的设置及调整。招生规模和学科设置必须考虑社会需求和劳动力就业市场需求,不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容量相适应。
  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对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公布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就业率,把毕业生就业率同高校非基本支出经费挂钩,同高校招生规模挂钩,并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高校要按照"巩固、调整、提高"的工作方针,适当增加我区急需专业和紧缺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学科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或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高校可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就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要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步伐,加强素质教育和实践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所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五)成立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目前设在自治区人事厅,具体负责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自治区人事、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人事部门要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为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其余毕业生的就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推荐。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区地两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中,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为主,人事部门积极协助。要开展以招聘会、人力资源洽谈会为重点的经常性服务活动,开展为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人才提供就业服务等工作。为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编制和财政部门要给予核定必要的事业编制和经费。
  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服务。未实现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畴,提供失业备案、求职登记、政策信息咨询、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八)自治区教育厅要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认真收集整理人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信息,加强人才供需信息库建设。实行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应向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需求信息。接收毕业生要做到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避免在接收毕业生过程中暗箱操作,维护就业工作的严肃性。为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编制和财政部门要给予核定必要的事业编制和经费。
  (九)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区内院校毕业生的供需洽谈会,在每年学生毕业前夕在校内组织召开。同时,组织好区外院校我区生源毕业生的供需洽谈会。
  (十)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开通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开展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十一)高校要实施"一把手工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广泛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要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市场,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在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保证。
  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观念、择业方法、应聘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咨询、信息和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到基层、到生产一线建功立业的思想,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要建立毕业生实习制度和实习基地,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提高学生主动适应市场和到基层工作的能力。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就业的职业意向。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市场、面向基层就业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学校及社会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合力。
  (十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动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和动员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十三)金融、税务、海关、商检、气象、地震、民航、铁路、保险、石化、信息产业等中直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
  四、政策措施
  (十四)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非师范类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方式,到教育系统就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9号)的有关规定,定向为西藏招收的毕业生,按协议和有关规定就业。
  (十五)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十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对到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政策。
  (十七)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人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外,按月分类区发给每人补助费,即:二类区1100元、三类区1200元、四类区1300元。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报考党政群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到国有企业工作的,自聘用之月起,享受同类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十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2万元的奖金。
  (十九)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暂按藏价函〔2003〕8号文件执行。
  按照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思路,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对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要尽快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机制,所需经费从自治区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其扶持政策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一)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毕业生,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同时,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继续经营的,到颁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提供优质服务。3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二十二)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根据《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规定,为帮助我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二十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区农牧区经纪人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农牧区经纪人活动,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只登记,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二十四)不断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自觉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对出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严肃查处,限期整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五)高校毕业生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地(市)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落户。
  在当年7月底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其生源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毕业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地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到备案,进入专门的人才库。两年内未找到相对稳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由学校代管,期间学校继续负责推荐工作。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负责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五、组织领导
  (二十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不仅涉及到毕业生及家庭、学校、用人单位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局势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大力宣传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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