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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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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调、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外交部: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研究并协助开展我国加入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事项,协调反洗钱领域人员引渡事宜。
  公安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研究建立向金融业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提供查询、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制度。
  安全部: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沟通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国际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监察部: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沟通与合作调查机制。
  民政部: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配合人民银行制定非营利性组织的反洗钱规章,落实对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要求。
  司法部: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反洗钱规章,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反洗钱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财政部: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加强彩票管理工作,加强对金融类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防范上述领域存在的洗钱风险;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职业人员介入反洗钱工作问题,会同人民银行制定上述领域的反洗钱规章;利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以及相关的国际论坛,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建设部:加强房地产权属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估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参与研究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会同人民银行制定房地产领域的反洗钱规章。
  商务部: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与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珠宝、贵重金属交易、典当、拍卖等领域的反洗钱规章。
  海关总署:研究建立在进出境环节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加强报关单据的审核和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打击和防范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进行的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沟通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金银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和查验,向人民银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税务总局: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工  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商总局:依法登记各类企业,加强企业分类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反洗钱信息互通机制。
  广电总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国务院法制办: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律、法规,参与反洗钱专门法律法规立法调研。
  银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监管信息;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明确和贯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的反洗钱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人民银行指导银行业自律性组织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研究国际和国内银行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证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参与制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人民银行指导证券、期货业自律性组织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研究国际和国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保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监管信息;参与制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明确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的反洗钱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人民银行指导保险业自律性组织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研究国际和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外汇局:加强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在外汇管理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增加相应的反洗钱要求;加强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监测,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解放军总参谋部:在职责范围内搜集、提供反洗钱情报信息;协助追缉外逃犯罪分子;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打击边境地区的洗钱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全国各地区和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具体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负责与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事项,以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每次全体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文字纪要,分送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五、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国务院审定。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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