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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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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依法应对突发事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法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忧患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自觉性、主动性。
  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高度,作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专题讲座、开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学习活动,要把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同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统一。
  各级行政学院(校)举办的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中要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各级司法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二、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长效体制、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深刻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体现了党和政府工作的与时俱进。这部法律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我们要按照法律要求,紧密结合我区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长效体制、机制。
  (一)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有专门机构抓,专门人员管。国家建立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地(市)及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要从单位内部调剂成立专门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以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统一指挥、上下一致、部门联动、应急办综合协调的工作格局。
  (二)积极推进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按照国务院应急预案编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重点加强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扩大应急预案的覆盖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区内外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和应急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对应急预案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增强预案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各地(市)要将应急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四)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安排、科学布局应急建设项目,为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提供基础支撑。在应急项目的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联系沟通,把利用自治区本级资源与争取国家支持相结合。要统筹城乡规划,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建筑技术,提高城镇及农牧民安居工程抗震、防火等抗灾能力。加快应急避险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建设,拓展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险功能,推进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多灾、易灾地区的紧急避险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五)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依法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信息;要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六)抓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大多发生在基层,抓住了基层就抓住了根本。要逐步建立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县、乡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负责人员,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确定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保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三、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领导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正式施行,既赋予各级政府必要的权力,又强化了法律责任。当前,在我区一些突发事件仍然多发,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各地各部门更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推动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好主导作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工作。
  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检查。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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