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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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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和现代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兽医管理体制,积极有效地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区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拥有天然草场面积12.3亿亩,2005年底各类牲畜存栏达2414万头(只、匹),其中牛632万头,羊1698万只,马属动物54万匹,猪30万头;肉类总产量21.46万吨,奶类产量27万吨,牧业产值30.05亿元,占农牧林渔总产值的44.36%。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持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以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为主的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倍受社会关注、影响畜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紧紧围绕农牧民增收这个中心任务,优化农牧业结构,大力发展畜牧业,使畜牧业在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区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和动物疫病防治体系与加快发展的畜牧业形势不相适应,还存在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运行机制不科学、防疫体系建设滞后、科技服务能力不强、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队伍老化等问题。改革现行兽医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坚持 "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产品安全为目的,以健全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搞好队伍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符合我区实际、健全有效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造就一支与发展现代畜牧业相适应的兽医工作队伍,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区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提高我区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
  根据《意见》精神,在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设立三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仍维持分级管理体制。"十一五"期间重点完善自治区、地(市)级机构,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进县、乡兽医体制改革。
  (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 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成立西藏自治区兽医局,为自治区农牧厅内设的正处级机构,编制按照自治区编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执行。
  主要职责: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兽医及兽药、兽医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提出兽医及兽药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全区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和动物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和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设立西藏自治区兽医局后,将现在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兽医水产处"更名为"畜牧草原水产处",正处级建制,兽医职能并入自治区兽医局,其余职能不变。
  2.各地(市)、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各地(市)农牧局设立兽医科,为农牧局内设机构,相关职能划入兽医科,七地(市)农牧局增加的行政编制按照自治区编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执行。
  县(市、区)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仍由县农牧局承担,不再单独设立行政管理机构。
  同时,要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流,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各地(市)兽医科成立后,将现在的地(市)"畜牧兽医水产科"更名为"畜牧草原水产科",编制不变,兽医职能并入地(市)兽医科,其余职责不变。
  (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
  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1.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将"西藏自治区动植物检疫总站"更名为"西藏自治区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和"西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为自治区农牧厅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级别、编制、经费来源形式不变。将"自治区驻格尔木动植物检疫站"更名为"自治区驻格尔木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自治区驻格尔木兽药监察所)",为自治区农牧厅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级别、编制、经费来源形式不变。
  主要职责: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植物检疫监督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依法实施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和动植物疫情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督、动植物产品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实施兽药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查处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2. 地(市)、县(市、区)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机构。
  各地(市)设立相应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统一为XX地(市)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3. 乡镇(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能。
  各乡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统一安排,目前我区正在开展完善乡镇机构和职位设置试点工作,在农牧服务站中设立畜牧兽医专职机构。为县(市、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归县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编制根据防疫任务、纯牧区与非纯牧区等因素设立,一般掌握在6~8人左右。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指导、咨询;实施辖区内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
  (三)技术支撑机构及其职能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现有兽医系统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地(市)两级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与现在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合并,为内设机构,不单独设立,县级技术支撑机构由县农牧局下设的兽防机构承担。
  1. 自治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职能。
  设立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正处级建制。将"西藏自治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更名为"西藏自治区畜牧总站",与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办公。事业编制按照自治区编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执行,经费来源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等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其余原"自治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职能不变。
  2. 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职能。
  各地(市)设立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地(市)现有的畜牧技术服务机构合署办公。考虑到各地(市)目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编制比较紧张,给各地(市)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增加44名事业编制。根据各地(市)现有编制情况,各地(市)增加编制数按自治区编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执行,不足部分由各地(市)调剂解决。
  3. 县(市、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职能并入县(市、区)级农牧局下设的兽医机构承担,不单独设立县(市、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人员编制。要按照本地区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畜禽饲养密度、规模养殖比重、畜禽屠宰量及畜产品消费量等差别,按不同指标参数进行编制测算,并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乡镇(区)畜牧兽医机构人员为事业编制,掌握在6~8名。
  (二)人员录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考核择优转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录。
  (三)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经营性兽医诊疗和动物保健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方可从业。
  (四)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经费要按照《意见》要求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同时,对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各地要按照全国及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基本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逐级成立由编制、人事、农牧、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各项事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根据《意见》、《实施意见》精神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实施。各地兽医工作机构的方案确定后报送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经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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