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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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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为加强我区流通工作,开创流通工作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商品流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最基本方式,流通业是社会化大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和桥梁。发展具有西藏特色的现代流通业,是我区在"十一五"时期实施好特色经济发展和优势资源转化战略的先决条件,是大力提高第一产业、有重点地发展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是搞活城乡流通,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的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也对构筑社会消费安全,提高全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和有关部门务必要与时俱进,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其纳入经济评价体系,进行分析研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一部署,纳入重要工作内容,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予以扶持。
  二、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二)大力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是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增强国有流通企业活力,提高盈利能力;二是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三是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四是在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注意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五是土地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处置土地问题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因企制宜,灵活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方式。一是要对资产状况良好,经营效益较佳的企业,以减半交纳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企业依法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打好基础;二是要对资产状况欠佳,效益一般的企业一方面可采取免交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可选择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置,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三是要对资产状况和效益较差并要进行改制的企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四是要对改制企业土地没有受让单位的,由国土部门按市场运作方式予以收购储备,然后面向市场出让,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处置不良资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银行信贷安全。一是要先清理,再按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处理;二是允许通过将其使用的、原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包括采取多种办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三是经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
  (四)合理安置职工,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国有流通企业要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待遇,对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妥善安排原企业的职工。
  (五)加快培育重点流通企业。积极培育一批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和竞争力强的重点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一是结合西藏实际,重点培育5~10家具有西藏品牌的重点流通企业。自治区鼓励并支持区内商业银行对重点流通企业发放贷款,采取财政贴息等办法,专项扶持重点流通企业拓宽市场,扩大经营规模和建设城乡流通网络;二是自治区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安排国债资金、发行股票、债券和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三是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重点流通企业在县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网点,简化手续,对设立的网点,经商务等部门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设立的连锁店、便利店等网点,根据规模和业态,给予不同的补助)。
  (六)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自治区商务、发展改革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安排外国无偿援助资金、外商投资资金、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拓展流通业务,并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县和人口较集中的乡镇也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降低流通企业和商户在当地开办连锁经营店的成本。
  (七)努力创造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相关精神,加大这些政策的落实力度。各级税务、工商、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确保流通领域税费政策落实到位。"税"方面,应本着"放水养鱼"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37号)文件。"费"方面,应按照价格部门有关规定依法收费,并公示收费依据、标准和内容,本着"压费保税"的原则,每年年终统一核定来年的各种收费,并将各种收费项目制成"收费卡",发至每个经营户,公开公平公正收费。关于减免工商管理费,应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服务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藏工商〔2003〕170号)执行。
  进一步扩大流通业的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来藏发展,充分用好对口援藏等政策,引进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流通理念、模式和管理技术,引导和推动我区营销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有序推进流通业的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为各种所有制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快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流通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保障流通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并逐步实行工商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同网同价;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严厉查处经销假冒劣质商品等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三、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发展现代流通,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发展思路,以市场为导向,鼓励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八)切实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将通过各种办法鼓励发展连锁经营。一是加快培育连锁经营企业,鼓励企业多业态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在拉萨市和地区所在地的连锁经营企业,经商务等部门确认的,在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优先安排配送中心项目用地,并按工业用地标准的价格出让;二是凡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金融部门应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重点流通企业用连锁经营方式完善农牧区流通网络,开展农畜产品连锁经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3~5年)折旧。加快农牧民和农畜产品进城步伐,逐步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和基础的农牧区流通网络。县和乡镇都要采取积极措施,一是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畜特色产品加工企业在各地(市)、县所在地开办农畜产品连锁店;二是鼓励和引导农牧区种养殖大户、营销大户和区外商户进县城和人口集中的乡镇开办商店和农畜产品销售点,使其优先获得农业银行提供的农牧区小额信贷。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简化手续,搞好服务。
  (九)推动流通企业进行流通方式和技术创新。支持流通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一方面从自治区扶持流通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尤其要扶持企业到城镇社区、农牧区建立营销网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另一方面要对连锁经营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设在拉萨市和主要城镇且连锁单店规模在5家以上的,在县和人口较集中的乡镇开办超市、连锁店和便利店的,经商务等部门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加快发展物流配送中心。流通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镇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各级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镇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十一)引导流通业提升档次。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对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导向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企业,自治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和贴息。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十二)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利用各种政策措施,按照完善功能、健全机制的要求,采取政府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加快建设适应现代市场需要的流通基础设施。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逐步建立农畜产品营销体系。自治区和各地(市)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大对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和经营网点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在拉萨市和县城及主要城镇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鼓励换业经营和嫁接,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强食品安全,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所发生费用由财政负担的相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商品市场的建设要紧密结合我区产业优势和发展方向,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筹资办法,坚持在拉萨、地区所在地的主要城镇和一些人口较集中的重点县建设符合当地实际的市场和网点,建立起覆盖全区城乡的商品市场体系。一是鼓励建立与生产、零售相融合的新型市场体系。市场应围绕生产、零售体制的变化进行调整,探索与生产、零售企业的合作方式和方法,衔接好产销、购销和批零关系;二是引导商品市场与新型营销方式相结合。商品市场应通过改制、资产重组、托管和托营等方式,结成市场联合体,降低经营成本;三是加强和完善市场的综合功能。应着力完善市场功能,注重与之配套的各种服务设施的建设;四是要做好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库(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将其纳入自治区基本建设计划中,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同时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商品市场建设的投入,逐步解决农牧区商品市场建设滞后和"买难卖难"的问题。
  (十三)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从扶持流通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一是以商务部门的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适应城乡市场需要的各类商品信息服务体系;二是各地(市)也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县级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三是在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同时,对重点流通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息系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全面提升流通领域信息服务水平。
  五、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区内市场稳定有序
  (十四)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市场调控工作,认真按照自治区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要求,加强对重要商品的储备监管。要正确引导和督促各级承储企业做好边销茶、冻猪肉、酥油和药品等储备品种的推陈储新工作,保证地方储备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到位,切实做好应急准备。为防止牲畜疫情影响市场供应,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先行落实牛羊活体储备工作,逐步建立牛羊活体储备体系。进一步完善边销茶、冻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妥善处理储备商品中的遗留问题。
  (十五)建立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由自治区商务厅商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规定,保障组织应急物资供应所需的合理费用;各地(市)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由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加快建立网络监测设施、监测样本企业和信息员队伍,督促各类样本企业及时准确填报监测数据。切实抓好重大节日市场安排与动态监测,落实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预案,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六、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六)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从扶持流通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与城乡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便利店、理发店、家庭服务店和便民早餐、再生资源回收站及便民洗浴等网点的建设。在城镇开发建设的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在农牧区也要从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方便农牧民消费出发,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综合性的农牧区商业服务网点。加快创新服务业的步伐,增加就业容量,提升餐饮、住宿和美容美发等传统服务业的扩张能力。
  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协会发展。餐饮、住宿、连锁经营等协会是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的协会,应鼓励其发展。对已组建、新组建和即将组建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商务、民政等部门批准注册的,自治区从扶持流通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发展。
  积极发展经济实用型酒店。住宿业要重点在城镇推广经济实用型酒店,让老百姓住得起、娱乐得起,从而满足旅游住宿的需求。凡在城镇开办经济实用型酒店的企业,自治区和各地(市)要给予优惠贷款利率、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鼓励发展方便、卫生和经济实惠的餐饮业,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活和休闲需求。通过发展连锁、特许经营等,提升我区餐饮业的整体水平。另外,各级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范餐饮业食品安全行为,使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多为餐饮、食品经营企业和商户提供服务。
  加快发展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业,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一是要在拉萨和地区所在地规范美容美发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二是要重点对一些偏远县和人口较集中的乡镇解决农牧区居民的洗浴和理发问题,鼓励发展洗澡店和理发店,要优先保证便民洗浴和理发用水。自治区从扶持流通业发展资金中每年拿出部分资金,改善农牧民的生活环境。符合标准的洗澡店和理发店,经商务等部门确认后给予补助。
  大力发展会展业。在地(市)所在地举办的一定规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会展活动,要市场化运作,逐步打造区域品牌。各地(市)要对承办会展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对目前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物资交流会,一要继续支持办好,扩大辐射面;二要规范运作模式,完善服务功能;三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没有举办物交会的县和人口较集中的乡镇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易活动,方便农牧民群众交易。
  七、积极培育统一市场,扩大区内消费需求
  (十七)打破地区封锁,加快建设全区统一市场。切实清除制约统一市场形成的有关规定,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全区鲜活农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
  (十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和加强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加快各项认证,充分发挥"西藏"、"绿色"的品牌效应。
  (十九)建立和完善农牧区流通体系。加大农牧区市场建设的力度,完善农牧区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牧区市场的形成,自治区从扶持流通业发展资金和基本建设计划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各地(市)要根据资源、销路、政策、市场份额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认真科学地规划论证,并组织实施。要鼓励和支持农牧区发展商品流通业。一是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大力开展集市贸易,引导农牧民进行产品交易;二是各级政府要鼓励农牧民从事农畜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等,支持农牧区发展经营大户,并从扶贫开发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三是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粮食、食用油、肉、奶和牛羊毛(绒)等加工,加大特色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农牧民群众自发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农牧区经纪人和农畜产品贩运大户;四是健全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加强农牧区市场体系建设中,要合理规划商业网点,搞活农牧区流通;五是对农牧民从事运输的车辆,简化牌照办理手续,降低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和运管费等。
  (二十)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引导和推动城镇居民更新消费观念,积极培育和扩大汽车、住房、通讯、旅游和教育等新的消费热点。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一是要从增加农牧民收入着手,扩大农牧区小额信贷的范围和规模,支持农牧民开展多种经营,不断拓展增收空间,增加现金收入;二是大力发展城乡消费信贷。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信贷拓展城镇消费,尤其在购房、买车和教育等热点消费中进一步扩大信贷消费的规模,优化贷款流程,鼓励消费者通过信贷消费实现消费结构的升级,另一方面要逐步拓展农牧区消费信贷。
  八、完善政策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一)加快制定我区流通领域的地方法规。要从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借鉴各省市流通立法经验,结合我区流通业发展的实际,加快制定和完善流通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和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内贸"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参与流通业的管理;加强售货员和各类服务人员的培训,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中介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我区流通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十三)放宽融资渠道,改善流通企业融资环境。各级金融机构,一是要对流通企业特别是连锁、超市等现代流通企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二是要引导和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流通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发展票据业务,建立连锁、超市等企业贷款扶持体系,完善金融服务;三是要建立与商务部门、服务企业代表联席制度,完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流通企业发放贷款。
  (二十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流通业发展。流通工作涉及面较广,各地(市)要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财力和流通业发展实际,建立促进流通业发展的相应机制。"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每年拿出2000万元作为扶持流通业发展资金,用于加强流通设施、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传统服务业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也要在服务业引导资金和流通设施投资安排上给予倾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流通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把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流通发展氛围,确保我区流通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落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流通工作,把流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充分发挥流通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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