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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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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我区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构建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提高认识,全面把握《意见》精神实质。《意见》全面阐释了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加强消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有利于不断改善广大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切实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有利于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当前,我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专业消防力量薄弱,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弱化,许多影响消防安全的不利因素、深层次矛盾和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随着我区跨越式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青藏铁路的建成通车,呈现出大人流、大物流的态势,使我区面临着火灾总量持续增长和易发群死群伤火灾的高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火灾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切实履行职责,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好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
  (三)加强领导,努力构建消防工作新格局。"增强社会安全管理,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机制",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氛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政府令第72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市)年度消防工作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三、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西藏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财农安办〔2006〕2号)要求,建立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把消防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补编消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与农牧区扶贫开发、新区开发、老区改造和兴边富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牧区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农牧区火灾多发的势头。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制订农牧区防火公约,指导和督促村民规范储存饲料、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要定期组织专门人员为农牧民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在火灾多发时期,要采取发布公告、召开村民会议、设置消防宣传栏、张贴悬挂消防标志、标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要组织农牧民群众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认真组织开展灭火训练和演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四、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75号)和《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把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同步实施。今后,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不予批准。
  (二)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市政建设内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要进一步加大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到2010年底,全区各行署所在地及拉萨市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各县县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本县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各行署所在地及拉萨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特勤消防队(站)建设,完善普通消防队(站)建设;无消防队(站)的县城,要尽快组建合同制、兼职消防队,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建制镇应依托治安联防队组建兼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提高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关心、支持消防部队建设。进一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确保消防部队建设经费的需要。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建立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各级消防业务经费计领标准,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确保消防投入与当地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要按照《意见》要求,随着消防工作职能的拓展,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公安消防部队要充分发挥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不断拓展职能,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各类事故、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并配合处置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性事件。要大力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切实增强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五、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局面
  (一)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旅游、建设、质监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信息沟通。公安消防部门要每月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工作范畴,将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消防部门负责人吸纳为安委会成员,确保消防工作的协调沟通。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严格依法审批,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工商、文化、商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送的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等,根据有关规定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当事人变更登记。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检测工作,减少雷击灾害损失。其他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在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及秋收、春季等火灾高发时期,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及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分析、研究、解决本地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
  (四)建立完善社会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和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建立社会应急抢险救援专家库,明确职责,细化任务,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提高社会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六、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一)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并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立案、销案制度。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挂牌督促整改,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切实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强化消防监督,把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公共娱乐、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重点,严格监管。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依法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建设、质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及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使用、安装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严重违反施工质量标准施工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部门要依法取缔其施工许可资质,并不得批准其再次进入消防工程建设领域。
  七、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2007年、2008年要在全区开展"消防100村"、"消防100位志愿精英"的"消防双百"评选活动,突出特色、创造亮点,广泛吸纳社会人士义务参与消防宣传工作,积极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各学校要将消防常识纳入教学课程。司法、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要制订多媒体渗透宣传计划,建立固定专栏,对社会长期、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报刊、杂志、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对忽视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消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公安消防机构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要大力推行消防特种岗位职业资格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积极培育消防安全中介服务组织。民政、劳动保障、科协等部门,要深入开发社会教育、组织、保障、资金、技术等社会资源,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开展建筑消防设计咨询、重大火灾隐患评估、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等中介服务。要把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金融、保险等行业,应不予办理相关信贷、保险业务。要大力推进火灾保险工作,积极引导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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