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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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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必将对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我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学习,切实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极端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
  根据《决定》关于“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要在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之后,集中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对象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为主。当前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国情和区情、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学习教育活动由各地(市)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国土资源厅要做好配合指导工作。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
  二、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我区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越权批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尚未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有效防止问题“反弹”,各地(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继续搞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权限审批土地。今后凡占用农用地搞非农建设的,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法定审批权限越权批地。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防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而不补。不能自行补充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非法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地(市)、县(市),暂缓下达该地区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各类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项目概算,否则,不能批准立项;按法定时限,征地补偿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不给予供地。不得强行征用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无有偿使用收入的,当地政府一定要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建设比较快的县城所在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失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土、农牧、民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管理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三、积极推进土地管理的各项改革,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决定》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土地执法监察、案件移送、土地整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市)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在建立土地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围绕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探索符合我区区情的节约用地促进经济发展途径。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严禁闲置土地,对批准用地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由于我区各项建设事业刚刚起步,征地和保护存在着矛盾,征地是必然的,保护是必须的。既不能只强调征用,也不能只强调保护,影响建设和发展。各类建设用地必须按法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严肃法律的尊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查用地报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建立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制度
  《决定》明确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专员(市长)、县长(市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各地(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农牧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地(市)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
  五、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
  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扎实做好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抓住全国实施新一轮土地调查的机遇,摸清全区土地资源状况,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适应实施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的需要,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自治区将按照《决定》的要求,
  尽快完成我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全区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做好土地管理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政府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把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面建立与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抓政策研究,抓工作部署,抓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机构到位、投入到位。把保护耕地,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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