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制度,给企业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已经2006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我区内资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由人均每月12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2400元。
二、具体实施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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